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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j9九游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医大〔2014〕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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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9九游会文件








j9九游会文件


闽医大〔2014〕349号

未知

关于印发《j9九游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研究院(中心)、机关各部门、各附属医院:

现将《j9九游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j9九游会

2014年12月31日



抄送:省立临床医学院,福总临床医学院;各非直属附属医院,各实践教学专业单位。

j9九游会校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印发


j9九游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改革,适应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科特点,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j9九游会校本部在职在岗人员申报聘任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和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等4个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以及j9九游会各临床(实践)教学专业教研室成员申报聘任教师职务。

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未获授权,仍按原系列要求条件推荐申报。

第三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和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等4个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实验师)、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实验师)。

第四条 教授、副教授岗位分为四类,即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和临床为主型。

第五条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情操、年度考核、外语水平、继续教育等必须符合《j9九游会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试行)》中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聘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第一节 教授

第六条除经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公共基础课和人文社会科学专业教师外,1975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聘任教授职务应具有博士学位。校本部教师须聘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临床(实践)教学专业教研室成员须聘任正高级卫生技术职务1年以上,且聘任副教授职务2年以上。

第七条 在聘任副教授期间,应有6个月以上相关学科领域境外访学或国内“985”、“211”高校、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研修经历。

第八条 在聘任副教授期间,教学工作要求如下:

1.教学为主型教授

系统讲授1门、参与讲授1门普通本科必修课程,独立开设1门普通本科选修课程,医学基础课教师每学年平均完成教学300学时、公共课和人文社会科学类教师360学时,学生评教成绩至少一次位列全校同职级教师前30%。

担任本科生导师或班主任1年。

2.教学科研并重型教授

系统讲授1门、参与讲授1门普通本科必修课程,每学年平均完成教学210学时,学生评教成绩至少一次位列全校同职级教师前30%。

担任本科生导师或班主任1年。

3. 科研为主型教授

完成学校和学院(部)下达的教学任务,学生评教成绩至少一次位列全校同职级教师前30%。

担任本科生导师或班主任1年。

4.临床为主型教授

平均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210学时,其中普通本科理论教学不少于18学时,学生评教成绩至少一次位列全校同职级教师前30%。

担任本科生导师1年。

第九条 在聘任副教授期间,学术业绩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项和第(2)至(5)项中的一项:

1.教学为主型教授

(1)论文。在三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四级以上期刊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二级以上期刊论文2篇、四级以上期刊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一级期刊论文1篇。

(2)论著。出版学术专著、专著译著,本人撰写20万字以上。

(3)教材。担任国家教育部、卫生计生委规划教材主编或副主编。

(4)研究项目。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1项。

(5)获奖项目。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前五名);或省部级特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竞赛一等奖;或指导学生获得教育部发起或组织的全国性学科竞赛、本科生创新活动、技能竞赛特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或获得并转化发明专利1项(第一名)。

2.教学科研并重型教授

(1)论文。理工类教师须在三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6篇,其中SCI-JCR三区论文1篇、其他二级期刊学术论文1篇、四级以上期刊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二级期刊学术论文3篇、四级以上期刊教学研究论文1篇,其中SCI-JCR二区论文1篇;或一级期刊学术论文1篇。

人文社科类教师须在三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6篇,其中二级期刊学术论文2篇、四级以上期刊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一级期刊学术论文1篇。

(2)论著。出版学术专著、专著译著,本人撰写20万字以上。

(3)教材。担任国家教育部、卫生计生委规划教材主编或副主编。

(4)研究项目。理工类教师须主持国家级教学研究、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项目2项;或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并参与国家级项目2项(前三名);或横向项目累计到校经费100万元以上;或由个人主持的科技开发、科研成果推广项目向学校上交纯利润累计30万元以上。

人文社科类教师须参与国家级项目1项(前三名);或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或主持地厅级项目2项;或横向项目累计到校经费20万元以上。

(5)获奖项目。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前五名);或省部级特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或指导学生获得教育部发起或组织的全国性学科竞赛、本科生创新活动、技能竞赛特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或获得并转化发明专利1项(第一名)。

3.科研为主型教授

(1)论文。理工类教师须在三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篇,其中SCI-JCR二区论文2篇或SCI-JCR一区论文1篇、其他二级期刊学术论文1篇;或一级期刊学术论文1篇。

人文社科类教师须在三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篇,其中二级期刊学术论文3篇;或一级期刊学术论文1篇。

(2)论著。出版学术专著、专著译著,本人撰写20万字以上。

(3)教材。担任国家教育部、卫生计生委规划教材主编或副主编。

(4)研究项目。理工类教师须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项目2项;或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并参与国家级项目2项(前三名);或横向项目累计到校经费100万元以上;或由个人主持的科技开发、科研成果推广项目向学校上交纯利润累计30万元以上。

人文社科类教师须参与国家级项目1项(前三名);或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或主持地厅级项目2项;或横向项目累计到校经费20万元以上。

(5)获奖项目。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前五名);或省部级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名);或指导学生获得教育部发起或组织的全国性学科竞赛、本科生创新活动、技能竞赛特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获得国家三类新药临床批件1个;或获得并转化发明专利1项(第一名)。

4.临床为主型教授

(1)论文。在三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篇,其中SCI-JCR三区论文1篇、其他二级期刊学术论文1篇;或二级期刊学术论文3篇,其中SCI-JCR二区论文1篇;或一级期刊学术论文1篇。

(2)论著。出版学术专著、专著译著,本人撰写20万字以上。

(3)教材。担任国家教育部、卫生计生委规划教材主编或副主编。

(4)研究项目。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科研项目1项;或横向项目累计到校经费100万元以上;或由个人主持的科技开发、科研成果推广项目向学校上交纯利润累计30万元以上。

(5)获奖项目。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前五名);或省部级特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或指导学生获得教育部发起或组织的全国性学科竞赛、本科生创新活动、技能竞赛特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或获得并转化发明专利1项(第一名)。


第二节 副教授

第十条聘任副教授职务原则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具有博士学位的,须聘任讲师职务2年以上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已出站;具有硕士学位的,须聘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临床(实践)教学专业教研室成员须聘任副高级卫生技术职务1年以上。

第十一条 在聘任讲师期间,应有6个月以上相关学科领域境外访学或国内“985”、“211”高校、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研修经历。

第十二条 在聘任讲师期间,教学工作要求如下:

1.教学为主型副教授

系统讲授1门、参与1门普通本科必修课程,独立开设1门普通本科选修课程,医学基础课教师每学年平均完成教学300学时、公共课和人文社会科学类教师360学时,学生评教成绩至少一次位列全校同职级教师前30%。

担任本科生导师或班主任2年。

2.教学科研并重型副教授

系统讲授1门普通本科必修课程,每学年平均完成教学210学时,学生评教成绩至少一次位列全校同职级教师前30%。

担任本科生导师或班主任2年。

3.科研为主型副教授

完成学校和学院(部)下达的教学任务,学生评教成绩至少一次位列全校同职级教师前30%。

担任本科生导师或班主任2年。

4.临床为主型副教授

每学年平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10学时,至少有1学年普通本科见习带教不少于100学时或完整带过本课程全部见习课,学生评教成绩至少一次位列全校同职级教师前30%。

担任本科生导师2年。

第十三条 在聘任讲师期间,学术业绩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项和第(2)至(5)项中的一项:

1.教学为主型副教授

(1)论文。在四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4篇,其中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三级以上期刊论文2篇、四级以上期刊教学研究论文1篇。

(2)论著。出版学术专著、专著译著,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3)教材。参编国家教育部、卫生计生委规划教材。

(4)研究项目。参与地厅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1项(前二名);或主持校级教学研究项目1项。

(5)获奖项目。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特等奖(前五名)、一等奖(前四名)、二等奖(第三名);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竞赛二等奖;或指导学生获得教育部发起或组织的全国性学科竞赛、本科生创新活动、技能竞赛特等奖(前五名)、一等奖(前四名)、二等奖(前三名);或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二名)、一等奖(第一名);或获得并转化发明专利1项(前二名)。

2.教学科研并重型副教授

(1)论文。理工类教师须在四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5篇,其中SCI-JCR四区论文1篇、其他三级以上期刊学术论文1篇、四级以上期刊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三级以上期刊论文2篇、四级以上期刊教学研究论文1篇,其中SCI-JCR三区论文1篇。

人文社科类教师须在四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5篇,其中三级以上期刊学术论文2篇、四级以上期刊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三级以上期刊论文2篇、四级以上期刊教学研究论文1篇,其中二级期刊学术论文1篇。

(2)论著。出版学术专著、专著译著,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3)教材。参编国家教育部、卫生计生委规划教材。

(4)研究项目。理工类教师须主持省部级教学研究、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地厅级项目2项;或主持地厅级项目1项并参与国家级项目1项(前四名)或参与省部级项目1项(前三名);或横向项目累计到校经费50万元以上;或由个人主持的科技开发、科研成果推广项目向学校上交纯利润累计15万元以上。

人文社科类教师须主持地厅级项目1项并参与省部级项目1项(前三名);或横向项目累计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上。

(5)获奖项目。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前六名);或省部级特等奖(前五名)、一等奖(前四名)、二等奖(前三名);或指导学生获得教育部发起或组织的全国性学科竞赛、本科生创新活动、技能竞赛特等奖(前五名)、一等奖(前四名)、二等奖(前三名);或获得并转化发明专利1项(前二名)。

3.科研为主型副教授

(1)论文。理工类教师须在四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其中SCI-JCR三区论文1篇、三级以上期刊学术论文2篇;或SCI-JCR二区学术论文1篇。

人文社科类教师须在四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其中二级以上期刊学术论文1篇、三级以上期刊学术论文2篇。

(2)论著。出版学术专著、专著译著,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3)教材。参编国家教育部、卫生计生委规划教材。

(4)研究项目。理工类教师须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地厅级项目2项;或主持地厅级项目1项并参与国家级项目1项(前四名)或参与省部级项目1项(前三名);或横向项目累计到校经费50万元以上;或由个人承担的科技开发、科研成果推广项目向学校上交纯利润累计15万元以上。

人文社科类教师须主持地厅级项目1项并参与省部级项目1项(前三名);或横向项目累计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上。

(5)获奖项目。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前六名);或省部级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四名)、三等奖(前三名);或指导学生获得教育部发起或组织的全国性学科竞赛、本科生创新活动、技能竞赛特等奖(前五名)、一等奖(前四名)、二等奖(前三名);或获得并转化发明专利1项(前二名)。

4.临床为主型副教授

(1)论文。在四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其中SCI-JCR四区论文1篇、三级以上期刊学术论文1篇;或三级以上期刊学术论文3篇,其中SCI-JCR三区论文1篇。

(2)论著。出版学术专著、专著译著,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3)教材。参编国家教育部、卫生计生委规划教材。

(4)研究项目。主持省部级教学研究、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地厅级项目2项;或主持地厅级项目1项并参与国家级项目1项(前四名)或参与省部级项目1项(前三名);或横向项目累计到校经费50万元以上;或由个人主持的科技开发、科研成果推广项目向学校上交纯利润累计15万元以上。

(5)获奖项目。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前六名);或省部级特等奖(前五名)、一等奖(前四名)、二等奖(前三名);或指导学生获得教育部发起或组织的全国性学科竞赛、本科生创新活动、技能竞赛特等奖(前五名)、一等奖(前四名)、二等奖(前三名);或获得并转化发明专利1项(前二名)。


第三节 讲师

第十四条具有博士学位,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具有硕士学位,聘任助教职务2年及以上或连续从事高校相应专业技术工作3年及以上;具有学士学位,聘任助教职务4年及以上或连续从事高校相应专业技术工作6年及以上。

第十五条承担1门以上普通本科课程的实验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任务,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每学年平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0学时,教学效果良好。

担任班主任1年。

第十六条 在五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教学研究)2篇,其中四级以上期刊论文1篇;或三级以上期刊论文1篇;或SCI论文1篇(前三名)。

第十七条 参与地厅级或校级科研或教学研究项目1项(前三名)。


第四节 助教

第十八条 具有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第三章 聘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条件

第一节 教授

第十九条 具有博士学位,聘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聘任副教授职务6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聘任副教授职务7年以上。

同职级转聘人员须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年以上。

第二十条在聘任副教授期间,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教育部、共青团中央等部委或全国高校辅导员工作研究会授予的国家级荣誉称号1次以上;或获得省教育厅、团省委等部门或省高校辅导员专业委员会授予的荣誉称号2次以上,或获得校级荣誉称号4次以上。

第二十一条 系统讲授1门、参与1门普通本科课程教学,每学年平均完成教学不少于54学时,教学效果良好。

第二十二条 在聘任副教授期间,学术业绩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项和第2至5项中的一项:

1.在三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论文5篇;或二级以上期刊论文2篇。

2.出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方面专著20万字以上。

3.担任国家教育部、卫生计生委规划教材主编、副主编。

4.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研究省部级项目1项(前三名);或主持地厅级研究项目1项;或主持校级研究项目2项。

5.获得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研究成果奖励,国家级成果奖(前五名);或省部级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名);或地厅级一等奖(第一名)。


第二节 副教授

第二十三条 具有博士学位,聘任讲师职务2年以上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已出站;具有硕士学位,聘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聘任讲师职务6年以上。

同职级转聘人员须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在聘任讲师期间,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省教育厅、团省委等部门或省高校辅导员专业委员会授予的荣誉称号1次以上;或获得校级荣誉称号2次以上。

第二十五条 系统讲授1门、参与1门普通本科课程教学,每学年平均完成教学不少于36学时,教学效果良好。

第二十六条 在聘任讲师期间,学术业绩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项和第2至5项中的一项:

1.在四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论文3篇;或三级以上期刊论文2篇。

2.出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方面专著10万字以上。

3.参编国家教育部、卫生计生委规划教材。

4.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研究地厅级项目2项(前三名),或主持校级研究项目1项。

5.获得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研究成果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四名),三等奖(前三名);或地厅级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


第三节 讲师

第二十七条 具有博士学位,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具有硕士学位,聘任助教职务2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聘任助教职务4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 每学年平均完成教学或讲座不少于18学时,教学效果良好。

第二十九条 在五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论文2篇,其中四级以上期刊论文1篇;或三级以上期刊论文1篇。

第三十条 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校级项目1项(前三名)。


第四节 助教

第三十一条 具有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第四章 聘任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第一节 研究员

第三十二条 1975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聘任研究员职务应具有博士学位,且聘任副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 在聘任副研究员期间,应有6个月以上相关学科领域境外访学或国内“985”、“211”高校、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研修经历。

第三十四条 在聘任副研究员期间,学术业绩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项和第2至4项中的一项:

1.在三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篇,其中SCI-JCR二区论文2篇或SCI-JCR一区论文1篇、其他二级期刊论文1篇;或一级期刊学术论文1篇。

2.出版学术专著、专著译著,本人撰写20万字以上。

3.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且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横向项目累计到校经费100万元以上;或由个人主持的科技开发、科研成果推广项目向学校上交纯利润累计30万元以上;获得国家三类新药临床批件1个。

4.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前三名);或省部级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或获得并转化发明专利1项(第一名)。


第二节 副研究员

第三十五条聘任副研究员职务原则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具有博士学位的,须聘任助理研究员职务2年以上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已出站;具有硕士学位的,须聘任助理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

第三十六条 在聘任助理研究员期间,应有6个月以上相关学科领域境外访学或国内“985”、“211”高校、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研修经历。

第三十七条 在聘任助理研究员期间,学术业绩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项和第2至4项中的一项:

1.在四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其中SCI-JCR三区论文1篇、三级期刊学术论文2篇;或在SCI-JCR二区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出版学术专著、专著译著,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3.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且主持地厅级科研项目1项;或横向项目累计到校经费50万元以上;或由个人主持的科技开发、科研成果推广项目向学校上交纯利润累计15万元以上。

4.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一等奖(前四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或地厅级一等奖(第一名);或获得并转化发明专利1项(前二名)。


第三节 助理研究员

第三十八条具有博士学位,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理研究员职责;具有硕士学位,聘任研究实习员职务2年以上或连续从事高校相应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聘任研究实习员职务4年以上或连续从事高校相应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第三十九条 在五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其中四级以上期刊学术论文1篇;或三级以上期刊学术论文1篇。

第四十条 主持校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厅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前三名)。


第四节 研究实习员

第四十一条 具有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研究实习员职责。


第五章 聘任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第一节 教授级高级实验师

第四十二条 1975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实验技术人员聘任教授级高级实验师应具有博士学位,且聘任高级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第四十三条 在聘任高级实验师期间,应有3个月以上相关学科领域境外访学或国内“985”、“211”高校、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研修经历。

第四十四条教学辅助人员须系统讲授2门实验课或负责本专业3门实验课程的实验技术准备和学生实验指导工作;或指导过40人以上的全日制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教学效果良好。

科研辅助人员须负责1个省部级以上重点科技平台管理,平台运转良好。

第四十五条 在聘任高级实验师期间,学术业绩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项和第2至6项中的一项:

1.在三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实验教学研究论文5篇;或二级期刊论文3篇。

2.主持设计5项以上综合性、创新性实验项目并被用于实验教学2年以上,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教学研究项目2项以上;

3.牵头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科技创新大赛并获得国家级奖项3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发明人有3项以上专利获得授权并实施;

4.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比赛或作品评比中获得地厅级二等奖或省部级三等奖1项以上;或本人在专业竞赛中获得省部级二等奖1项以上。

5.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或获得省部级特等奖(前六名),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四名);或地厅级一等奖(前四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

6.利用实验设备从事开发应用工作,为学校节约或上交纯利润累计15万元以上。


第二节 高级实验师

第四十六条具有博士学位,聘任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聘任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聘任实验师职务6年以上;具有大专学历,聘任实验师职务7年以上。

第四十七条 在聘任实验师期间,应有3个月以上相关学科领域境外访学或国内“985”、“211”高校、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研修经历。

第四十八条 教学辅助人员须讲授本专业实验课程1门,或系统担任2门课程的实验技术准备和学生实验指导工作,教学效果良好。

科研辅助人员须负责1个校级以上科技平台的管理,平台运转良好。

第四十九条 在聘任实验师期间,学术业绩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项和第2至6项中的一项:

1.在四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实验教学研究论文4篇;或三级以上期刊论文3篇。

2.主持设计2项综合实验,并被用于实验教学2年以上;或主持地厅级以上科研、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

3.牵头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科技创新大赛并获国家级奖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有2项及以上发明专利获得授权。

4.正式出版实验教材1部,个人撰写字数不少于3万字或个人负责编写新开实验项目数不少于5个。

5.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仪器设备技术改进或新功能开发2项以上,并被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认可;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参加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得到项目负责人的书面认定。

6.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获得1项以上经省部级鉴定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研究成果;或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特等奖(前八名),一等奖(前六名),二等奖(前五名);或地厅级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四名),三等奖(前三名)。


第三节 实验师

第五十条具有博士学位,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实验师职务职责;具有硕士学位,聘任助理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聘任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具有大专学历,聘任实验师职务6年以上;具有中专学历,聘任实验师职务8年以上。

第五十一条 做好实验技术准备和学生实验指导工作,教学效果良好。或对所管理的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和排除故障,基本保持仪器设备完好,业绩良好。

第五十二条 在聘任助理实验师期间,学术业绩要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项和第2至5项中的一项:

1.在五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实验教学研究论文2篇,其中四级以上期刊论文1篇;或三级以上期刊论文1篇;或SCI论文1篇(前三名)。

2.参与校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前五名)。

3.获校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

4.自制有特色的实验仪器设备,为学校节省经费5万元以上。

5.参加实验仪器设备总价值30万元(基础实验室20万元)以上的实验室建设,并取得突出成绩。


第四节 助理实验师

第五十三条 具有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理实验师职责。



第六章 聘任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第一节 研究员

第五十四条具有博士学位,聘任副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聘任副研究员职务6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聘任副研究员职务7年以上。同时,聘用五级职员岗位3年以上。

从国家党政机关任命到我校任职的工作人员具有博士学位,在国家机关和高校工作8年以上,其中高校工作2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在国家机关和高校工作15年以上,其中高校教育管理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在国家机关和高校工作20年以上,其中高校教育管理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专学历,在国家机关和高校工作25年以上,其中高校教育管理工作2年以上。

第五十五条 主持学校某一部门工作或主持部门某项工作,独立起草学校的重要文件和报告,负责处理管理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

第五十六条 在聘任副研究员期间,学术业绩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项和第2至5项中的一项:

1.在四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5篇,其中三级以上期刊论文2篇。

2.在省部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教育管理方面的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3.主持地厅级以上教育管理研究项目1项。

4.获国家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前五名);或省部级一等奖(前四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或厅级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

5.管理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或省部级以上系统内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二节 副研究员

第五十七条具有博士学位,聘任助理研究员职务2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聘任助理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聘任助理研究员职务6年以上;具有大专学历,聘任助理研究员职务7年以上。同时,聘任六级职员岗位3年以上或七级职员6年以上。

从国家党政机关任命到我校任职的工作人员具有博士学位,在国家机关和高校工作2年以上,其中高校教育管理工作1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在国家机关和高校工作8年以上,其中高校教育管理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在国家机关和高校工作12年以上,其中高校教育管理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专学历,在国家机关和高校工作20年以上,其中高校教育管理工作2年以上。

第五十八条负责并胜任学校某一项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工作思路清晰,有一定的改革创新精神,注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独立起草过较高水平的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调研报告。

第五十九条 在聘任助理研究员期间,学术业绩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项和第2至5项中的一项:

1.在五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4篇,其中四级以上期刊论文2篇。

2.在省部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教育管理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3.参与地厅级以上教育管理研究课题1项(前三名)。

4.获得国家级社会科学成果奖;或省部级一等奖(前六名),二等奖(前五名),三等奖(前四名);或地厅级一等奖(前四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第二名)。

5.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获学校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或地厅级以上系统内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三节 助理研究员

第六十条 具有博士学位,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研究实习员职责;具有硕士学位,聘任研究实习员职务2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聘任研究实习员职务4年以上。

第六十一条独立开展本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清晰,较好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起草过有关管理工作文件、调研报告等,对改进本岗位工作,能提出较好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二条 在五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其中四级以上期刊论文1篇;或三级以上期刊论文1篇。


第四节 研究实习员

第六十三条 具有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研究实习员职责。


第七章 破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第一节 破格聘任正高级职务

第六十四条 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1年为“优秀”。

第六十五条申请破格聘任教授职务的教师,须系统讲授1门普通本科必修课程,学生评教成绩至少一次位列全校同职级教师前30%;担任本科生导师或班主任1年。申请破格聘任教授级高级实验师职务的实验技术人员,须完成正常聘任教授级高级实验师职务所需的教学工作。

第六十六条申请破格聘任教师系列教授职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除外)和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职务的人员,应有6个月以上相关学科领域境外访学或国内“985”、“211”高校、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研修经历;申请破格聘任教授级高级实验师职务的实验技术人员,应有3个月以上相关学科领域境外访学或国内“985”、“211”高校、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研修经历。

第六十七条 学术业绩要求

1.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的,申请破格聘任正高级职务

除具备正常聘任正高级职务所需学术业绩外,具有硕士学位的理工类人员须增加SCI-JCR二区论文1篇,人文社科类人员增加二级期刊学术论文1篇;具有学士学位的理工类人员须增加SCI-JCR二区论文2篇,人文社科类人员增加二级期刊学术论文2篇。

2.不具备本规定任职年限要求的,申请破格聘任正高级职务

除具备正常聘任正高级职务所需学术业绩外,每差1年,理工类人员须SCI-JCR二区论文1篇,人文社科类人员增加二级期刊学术论文1篇。

3.不具备本规定学历学位和任职年限要求的,申请破格聘任正高级职务,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论文。理工类人员须在二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篇,其中SCI-JCR一区论文2篇;或一级期刊学术论文2篇。

人文社科类人员须在二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篇;或一级期刊学术论文2篇。

(2)科研项目。理工类人员须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项目2项;或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并参与国家级项目2项(前三名);或横向项目累计到校经费100万元以上;或由个人主持的科技开发、科研成果推广项目向学校上交纯利润累计30万元以上;获得国家三类新药临床批件1个。

人文社科类人员须参与国家级项目1项(前三名);或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或主持地厅级项目2项;或横向项目累计到校经费20万元以上。


第二节 破格聘任副高级职务

第六十八条 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1年为“优秀”。

第六十九条申请破格聘任副教授职务的教师,须系统讲授1门普通本科必修课程,学生评教成绩至少一次位列全校同职级教师前前30%;担任本科生导师或班主任1年。申请破格聘任高级实验师职务的实验技术人员,须完成正常聘任高级实验师职务所需的教学工作。

第七十条申请破格聘任教师系列副教授职务和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副研究员职务的人员,应有6个月以上相关学科领域境外访学或国内“985”、“211”高校、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研修经历;申请破格聘任高级实验师职务的实验技术人员,应有3个月以上相关学科领域境外访学或国内“985”、“211”高校、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研修经历。

第七十一条 学术业绩要求

1.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的,申请破格聘任副高级职务

除具备正常聘任副高级职务所需学术业绩外,具有硕士学位的理工类人员须增加SCI-JCR三区论文1篇,人文社科类人员增加三级以上期刊学术论文1篇;具有学士学位的理工类人员须增加SCI-JCR三区论文2篇,人文社科类人员增加三级以上期刊学术论文2篇。

2.不具备本规定任职年限要求的,申请破格聘任正高级职务

除具备正常聘任副高级职务所需学术业绩外,每差1年,理工类人员须SCI-JCR三区论文1篇,人文社科类人员增加三级以上期刊学术论文1篇。

3.不具备本聘任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和任职年限要求,申请破格聘任副高级职务的,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论文。理工类人员须在三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SCI-JCR三区论文1篇;或二级期刊学术论文3篇,其中SCI-JCR三区论文1篇。

人文社科类人员须在三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二级期刊学术论文1篇;或二级期刊论文3篇。

(2)研究项目。理工类人员须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地厅级项目2项;或主持地厅级项目1项并参与国家级项目1项(前四名)或参与省部级项目1项(前三名);或横向项目累计到校经费50万元以上;或由个人承担的科技开发、科研成果推广项目向学校上交纯利润累计15万元以上。

人文社科类人员须主持地厅级项目1项并参与省部级项目1项(前三名);或横向项目累计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上。


第三节 特殊人才破格聘任

第七十二条 中级职务不实行破格聘任。

第七十三条 原则上不能越级破格聘任。若条件特别突出或在教学、科研方面取得重大成绩者,经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以申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申请聘任高级职务未获通过的人员,在下一年度申请聘任时须按规定补充相应材料。

第七十五条海外留学回国人员或在境外高校、科研机构进修、学习、工作1年以上的博士,来校工作1年以内聘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担任本科生导师或班主任不作要求;来校工作3年以内聘任副高级职务、5年以内聘任正高级职务,进修不作要求。

第七十六条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条件中所涉及的成果应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经学校批准脱产攻读硕士或博士的,攻读学位期间工作年限、业绩成果均予计算。

第七十七条 提交的学术论文和专著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一致,第一署名单位应为j9九游会。外出访学进修人员、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引进人才不受此限制。

第七十八条提交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论文和著作应以第一作者或独著身份在本专业学术性刊物和出版社发表、出版。未正式发表和出版的论文、专著、译著、教材等,或发表在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非专业和非学术性刊物、以介绍知识为主或以文艺作品为主的刊物上的论文和会议论文,或学术动态、综述性之类的文章,一律不能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成果。

第七十九条 以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应为本人主持的教学研究或科学研究项目成果,且仅限于申请聘任教授、研究员职务时使用。

第八十条 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被全文转载或收录的,按最高级别认定一次。

第八十一条 以并列第一作者(非排名第一)在SCI-JCR二区以上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可视同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

第八十二条 送审代表作仅限于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和著作。

第八十三条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教材等的字数要求,仅指单本专著、译著、教科书等所应达到的字数要求,不累加计算;本人承担的内容或字数均以书中注明的为准,书中未注明的需由出版社及主编出具证明。

第八十四条 合作研究项目中,单列子项目可视为下一层级项目。

第八十五条 各级别教学成果奖,视为同级别科技成果奖;如设特等奖的,视为同级别低一等级科技成果奖。

第八十六条 面向外国留学生英语授课学时可按下列方式折抵:英语授课1学时≈中文授课3学时。

第八十七条 除已明确规定外,SCI论文可按下列方式折算:SCI-JCR一区1篇≈SCI-JCR二区2篇≈SCI-JCR三区4篇。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中地厅级项目和成果,除已明确规定外,均不包含校级。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中所称“一级学术期刊”、“二级学术期刊”、“三级学术期刊”、“四级学术期刊”、“五级学术期刊”的目录由学校另文公布。

第九十条 本规定中所称“以上”、“以内”、“以后”,如无特别说明,均含其本数(级)。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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